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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流產(包括自然流產、人工流產和藥物流產等,下同)、引產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享受下列期限的生育生活津貼(產假工資): (一)妊娠7個月以上生產的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女職工,享受3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職工,還可按下列規定增加生育生活津貼: 1、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貼;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貼; 3、符合計劃生育晚育(女職工年滿23周歲以上、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條件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2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二)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引產或者流產的女職工,享受1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三)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的女職工,享受15天的生育生活津貼。 (四)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政策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男職工,享受15天的護理假工資。 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