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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的程序和要求: (一)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和現場人員,要嚴格保護現場。如因搶救負傷人員,或為了防止事故繼續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現場領導和在場人員要共同負責弄清現場情況,并做出標志,記明數據,畫出現場圖。 (二)企業或企業主管局(總公司)的領導,獲悉發生重傷及多人事故、重大事故、惡性事故或重大惡性事故后,要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并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測繪、拍照、收集當事人或現場人員的陳述和證人證言;索取有關生產、設備、工藝的資料和醫療部門對負傷人員傷亡情況的診斷。有關單位和人員要如實提供情況及資料,不得隱瞞或拒絕。 (三)調查組在掌握比較充分的資料后,弄清事故發生、發展的過程,召開事故分析會,分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確定事故的性質、事故責任者,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交企業編制《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分送廠(礦)長、企業主管局(總公司)、企業所在區(縣)勞動部門。區(縣)屬企業、中央在京企業單位的《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由所在區(縣)勞動部門轉報勞動局。市屬企業單位的《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報企業主管局(總公司)的同時,報所在區(縣)勞動部門,并由主管局(總公司)轉報市勞動局。凡報送市、區、縣勞動部門的《報告書》,應同時報送市、區、縣工會。 (四)事故現場的恢復 1.輕傷事故現場的恢復由車間主任同意。 2.重傷及多人事故現場的恢復,經企業所在區(縣)勞動部門同意。 3.重大事故、惡性事故或重大惡性事故現場的恢復,經市勞動局同意。 (五)企業主管局(總公司)負責對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凡未如期按原定方案采取防范措施、事故隱患仍未消除的,要令其停產整頓,直到措施完全落實后,方能繼續生產。各級勞動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