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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的情況實施監察,重點監察下列行為: (一)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三)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四)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 (五)安排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于九十天; (六)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 (七)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八)不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九)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