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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未在本市的參保人員報銷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用,應在出院后3個月內,特殊情況不超過12個月,持下列資料到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關系所在地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逾期不予辦理: (一)財政、稅務部門制作或監制的醫療服務收費專用票據復印件; (二)患者或者家屬簽字認可的費用清單、中藥復式處方以及相關檢查報告復印件; (三)住院期間的病歷首頁、入院記錄復印件; (四)出院病情證明或死亡證明復印件; (五)參保人和代理人身份證; (六)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銀行的儲蓄賬號; (七)參保關系所在地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結算表》(須加蓋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公章)或相關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證明(須加蓋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