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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參保對象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及服務設施目錄以外 的費用; (二)健康體檢、計劃免疫、計劃生育、預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服務的費用; (三)工傷和生育保險醫療費用; (四)未辦理轉診手續自行外出就醫或在市內非定點醫療機構診治的醫療費用; (五)交通事故、服毒、自殺、自殘自傷、酗酒、吸毒、打架斗毆、犯罪行為等所致的醫療費用; (六)能獲得民事賠償的醫療費用; (七)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不予補助的醫療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