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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銷申請的; (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提出注銷申請的; (四)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五)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六)被查獲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行為,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七)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 (八)年齡在70周歲以上,在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或者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在三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 (九)年齡在6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或者年齡在7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 (十)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的。 有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十項情形之一,未收回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機動車駕駛證作廢。 有第一款第七項情形被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未超過二年的,機動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可以恢復駕駛資格。 有第一款第八項情形被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在有效期內或者超過有效期不滿一年的,機動車駕駛人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后,可以恢復駕駛資格。 有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未處理記錄的,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