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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不良行為記入勞動保障誠信檔案,并向其主管部門通報,在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 人民銀行應當把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不良行為記入企業征信系統。 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3年內不得評為文明、先進單位,不得授予榮譽稱號。該用人單位法人或負責人不得參與各類評選、表彰。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造成惡劣影響或者連續3年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有關監督招投標活動的行政部門,根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依法限制該企業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