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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從用人單位繳費總額中劃入個人帳戶的具體比例為: (一)35周歲以下的,按本人月繳費工資的0.8%; (二)35周歲(含本數)以上45周歲以下的,按本人月繳費工資的1%; (三)45周歲(含本數)以上的,按本人月繳費工資的1.5%; (四)退休人員按本人月基本養老金(退休費)的4%。 職工月繳費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計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50%劃入個人帳戶。 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繳費的用人單位,其繳費不劃入個人帳戶。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我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參保人的年齡結構變化,按照本市用人單位繳費額30%左右劃入個人帳戶的原則,對個人帳戶劃入比例作適當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