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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向銀行辦理土地和房產抵押手續的搬遷企業,銀行應本著“既支持企業搬遷,又防止債權懸空”的原則,區別不同情況,采取以下方式積極予以支持:凡搬遷企業轉讓抵押物收人較多,能夠償還銀行抵押貸款的,應首先償還銀行貸款,企業實施搬遷、新建廠房以及進行技術改造所需資金,可向銀行重新申請貸款,銀行應優先給予支持;不能償還抵押貸款的搬遷企業,可另外尋找符合條件的抵押物,在征得債權銀行同意后,申請替換原抵押物,亦可尋找符合條件的擔保人,將抵押貸款轉為擔保貸款;既不能歸還抵押貸款又找不到符合條件抵押物或擔保人的搬遷企業,在征得債權銀行同意后,可先轉讓其抵押物,轉讓抵押物收人專戶存人擁有抵押權的銀行,并由銀行監督使用,待企業遷入新址,取得土地和房產證后,立即重新辦理抵押貸款手續。除此以外,企業與債權銀行雙方協商,亦可采取其他方式解決。搬遷企業在辦理上述擔保貸款、抵押貸款的過程中,評估、登記、擔保等部門應免收或按低限減半收取有關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