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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當事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應當確定為次要責任;如其行為與事故發生有因果關系的,應當確定為主要或者全部責任。 (一)當事人無駕駛資格、飲酒后、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駕駛機動車,醉酒后駕駛非機動車的。 (二)車輛嚴重超載、嚴重超速或者車輛機械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 (三)駕駛車輛違反交通信號燈、交通警察指揮手勢通行的。 (四)駕駛機動車逆行或者越過道路中心分道線、隔離設施與其他正常行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六)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逆行或在人行道行駛,與正常行駛的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