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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費用結算 (一)結算,實行“問題控制,定額管理,定期結算,結(余)超(支)分擔,年終考核”的辦法。 (二)定點醫療機構門診費用和定點零售藥店費用的結算,實行按實際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總額按季結算。 (三)定點醫療機構的住院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不同級別和不同類別的醫院實行不同的定額結算。 定點醫療機構全年定額總費用控制在上下5%范圍內。費用超過定額標準10%之內的,定點醫療機構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各承擔50%,超過定額10%以上的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全年平均定額低于定額標準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各承擔50%。 (四)定點醫療機構,通過計算機信息網絡每日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交參保人員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信息,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按季結算,于下季第一個月的月初10日前,支付上季度符合規定應付醫療費用總額的90%,其余10%部分按照《呼倫貝爾盟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單位服務質量考核辦法》及醫改的有關政策規定,考核與不定期檢查相結合,年終進行綜合考核。 定點醫療機構必須為職工提供優質服務,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接受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參保職工的監督。 (五)定點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和參保職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醫療費用。 1.將未參保職工住院費用列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 2.采取弄虛作假手段完成定量限額指標,隨意減免起付標準的; 3.違反職工醫療保險用藥范圍,利用醫療保險專用處方開自費藥品且記入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帳內的; 4.違反職工醫療保險管理制度,醫務人員利用職權之便搭車開藥的;串換藥品的;明顯重復檢查的; 5.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任意增加收費項目和不執行藥品規定計價的; 6.以醫謀私損害職工權益,增加醫療保險基金開支以及其他違反職工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 7.參保職工將本人證、卡借給非參保人員就診者,除追回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外,凍結參保職工IC卡半年(凍結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自付),并通報批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