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職業中介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就業信息; (二)發布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 (三)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 (四)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五)介紹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 (六)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七)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八)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九)向勞動者收取押金; (十)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 (十一)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 (十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