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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項目: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工傷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職工的搶救醫療費、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工傷認定調查費; (十一)工傷預防費; (十二)職業康復費。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