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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有本辦法第十三條情形的,社會保險機構可通知參保人在10個工作日內,攜帶本人社會保障卡、身份證、病歷本、醫療費用收費收據等資料,到社會保險機構說明情況。參保人逾期不說明情況或說明理由不充分的,社會保險機構可立案調查,并自立案調查之日起暫停其社會醫療保險記賬,并書面通知參保人。 暫停社會醫療保險記賬的參保人仍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但改為現金結算,其現金支付的醫療費用按《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現金報銷管理辦法》的規定審核報銷。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在暫停社會醫療保險記賬之日起90日內完成核實工作,并于10個工作日內送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