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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工資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者某項內容進行協商: (一)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 (二)工資支付辦法、支付時間; (三)年度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四)工資調整幅度和調整辦法; (五)津貼、補貼標準及獎金等分配辦法; (六)學徒期、見習期、試用期的工資待遇; (七)計件工資制企業的計件單價; (八)病事假和婦女孕期、產期、哺乳期及各種有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九)職工工資集體合同的起止時間; (十)變更、解除職工工資集體合同的程序; (十一)職工工資集體合同的終止條件; (十二)職工工資集體合同的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有關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