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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就業工作目標和財政增長情況,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 就業專項資金用于下列方面: (一)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鑒定、青年職業見習的補貼; (二)特定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險等的補貼; (三)小額貸款擔保基金; (四)小額擔保貸款的貼息和獎勵; (五)扶持公共就業服務。 省人民政府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報國務院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可以對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范圍進行適當調整。 就業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審計、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