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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開支范圍的門診醫療費先由其個人帳戶當年資金支付,個人帳戶當年資金不足支付的,由個人承擔門診起付標準,門診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的醫療費按以下規定結算: (一)屬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參照企業參保的單位在職職工的,由參保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其中個人承擔比例為20%左右,個人承擔比例超過30%的,須經所在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上級工會組織備案。(二)屬公務員中的在職職工的,由公務員門診統籌基金和個人共同承擔,其中個人承擔比例為20%。(三)屬參加退休人員門診統籌和公務員中的退休人員的,分別由退休人員門診統籌基金、公務員門診統籌基金和個人共同承擔,其中個人承擔比例為15%,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個人承擔比例為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