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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三條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2002-11-01 全國人大常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
內容: |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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