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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07年12月29日第五次修正) (已修訂)
第二條
2008-03-01 人大常委會 主席令[2007]第085號 |
內容: |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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