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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專家組對被鑒定人進行鑒定時,認為鑒定所需資料不齊或者需要進一步檢查、治療或者調查核實資料的,鑒定專家組應當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資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其補齊資料,并告知其下次鑒定時間和地點; (二)對需要進一步檢查的,應當書面告知用人單位、被鑒定人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在六十日內提交有關檢查資料和檢查結果; (三)對需要進一步治療的,應當書面告知用人單位、被鑒定人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治療,并在完成治療之日起十日內,提交有關治療資料; (四)鑒定專家組認為有必要對資料進行調查核實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清楚;經調查核實應當繼續鑒定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書面告知下次鑒定時間和地點。 要求被鑒定人補齊資料或需進一步檢查、治療的,被鑒定人應當按規定時間補齊資料或者進行檢查、治療;被鑒定人未按規定時間補齊資料或者進行檢查、治療的,視為放棄本次鑒定。 補齊資料、檢查、治療以及調查核實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勞動能力鑒定時限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