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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慢性病、特殊病以及非住院的危重病患者,在個人醫療帳戶結余資用完后發生的門診專項費用,按照下列規定的病種、限額和支付比例納入社會統籌基金結算: (一)糖尿病、高血壓(Ⅱ、Ⅲ期)、乙型活動性肝炎等長期慢性病患者,年累計門診專:項費用限額在2000元以內;同時患有上列慢性病兩種及兩種以上的,年累計門診專項費用的限額合計在4000元以內,社會統籌基金根據其實際發生費用,按在職職工50%、退休人員70%的比例支付。 (二)非住院的惡性腫瘤患者放療、化療,年累計門診專項費用限額在4000元以內,社會統籌基金根據其實際發生費用,按在職職工60%、退休人員80%的比例支付。 (三)重癥尿毒癥患者透析治療和腎移植患者抗排異治療的門診專項費用,個人先自付一個起付標準的費用(暫定為700元),超過部分年累計限額在30000元以內,社會統籌基金參照住院基本醫療費用分段按比例支付。 一個年度內,既發生門診專項費用又發生住院費用的,其基本醫療費用合并計算,不超過一個最高限額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