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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
第三十五條
第四章 信息主體權益保護
2017-10-01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4號 上海 |
內容: | 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信用服務機構等申請查詢信息主體失信信息的期限為五年,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失信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計算,失信信息查詢期限屆滿的,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信用服務機構等不得提供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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