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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作為旅行社存入質量保證金的商業銀行,應當提交具有下列內容的書面承諾: (一)同意與存入質量保證金的旅行社簽訂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協議; (二)當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依據《條例》規定,劃撥質量保證金后3個工作日內,將劃撥情況及其數額,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并提供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劃撥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復印件; (三)非因《條例》規定的情形,出現質量保證金減少時,承擔補足義務。 旅行社應當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銀行的范圍內,選擇存入質量保證金的銀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