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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組織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物價等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對定點機構執行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評。 市、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定點機構服務質量考評制度,社保經辦機構應在定點機構基本醫療保險結算資金中按5%的比例暫扣服務質量考評金。服務質量考評金根據年度考評結果給予返還或扣減,扣減的服務質量考評金應及時上繳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上繳財政專戶的服務質量考評金可用于對定點機構檢查、考評的工作經費等。 定點機構應實行醫療保險信息化管理,并與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