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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綜合保險費的處理 (一)欠繳綜合保險費未超過三個月的,補繳欠費后,按照《補充規定》享受除工傷以外的相關待遇。在補繳綜合保險欠費之日前,參保人員因工傷(或意外傷害)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個人承擔。欠繳綜合保險費超過三個月的,不按《補充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二)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綜合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及利息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政府批準的停產整頓單位可以申請緩繳綜合保險費,但必須征得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同意,并由法人同工會組織一起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緩繳報告。經批準緩繳的,緩繳期內免收滯納金,緩繳期滿應當及時補足(包括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