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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注冊在本市進行生產經營的用人單位,已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并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要及時(其中建筑施工企業應在簽訂建筑承包或分包之日起30日內)將參保情況向生產經營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建筑施工企業應在簽訂建筑承包或分包合同之日起30日內)應攜帶相關材料到本市生產經營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繳納工傷保險費。 外地注冊在本市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結束離開時,應在生產經營活動結束后30日內到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注銷參保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