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九)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