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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有權追回不應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責令其改正,并視情節輕重取消定點資格。直接責任者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執行昆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雙向轉診管理相關規定的; (二)無故拒絕收治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參保人,或拒絕使用社會保障卡的; (三)將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列入支付范圍和不按規定結算醫療費的; (四)不堅持因病施治,不為參保人提供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醫療服務的; (五)采取分解住院、掛床住院、虛擬住院和冒名住院等違規行為,套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六)在使用自費藥品、高額耗材和其它需由本人先自負項目時,未事先書面告知并征得患者或其親屬的簽字同意的; (七)不按規定向參保人提供經本人或其親屬簽字確認的每日醫療費用明細清單的; (八)為參保人偽造或出具虛假證明、票據,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九)其它違反服務協議行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