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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就業專項資金、小額擔保貸款、稅收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等具體配套政策,分別由省財政、勞動保障、人民銀行、稅務機關、發展改革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商有關部門制定。具體配套政策出臺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但不屬于《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國發〔 2005 〕 36 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云政發〔 2006 〕 47 號)規定范圍的人員,憑就業失業登記證等有效資料申請就業政策扶持,相關標準參照現行規定執行。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促進就業的支出,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