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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取的醫療鑒定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本人是申請人、被鑒定人,或者與申請人、被鑒定人及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鑒定結論有利害關系的; (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響作出公正鑒定結論的。 醫療鑒定專家有上述回避情形的,申請人可以在鑒定之前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在鑒定過程中發現有回避情形的,可以在鑒定結論作出之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相關鑒定工作。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申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