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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可以采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的生產、經營、工作場所進行檢查; (二)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 (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等方式依法收集與勞動保障監察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被檢查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按期提供有關情況、資料,不得隱瞞事實真相,不得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篡改證據,不得拒絕和阻撓勞動保障監察員進入被檢查單位的生產、經營、工作場所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打擊報復舉報、投訴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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