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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承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日常工作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從事或者組織勞動能力鑒定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及時審核并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的;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送達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 (四)未按照規定隨機抽取相關科別專家進行鑒定的; (五)擅自篡改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的; (六)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七)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其他行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