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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戶籍證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已有子女狀況的聲明。 屬于下列情形的,還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二款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提供相關部門的鑒定材料或者診斷證明材料。 (二)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應當提供《革命傷殘軍人證》。 (三)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應當提供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從事出海捕撈有關證明。 (四)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提供收養證明。 (五)依據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