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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境內城鎮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國家機關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工人(以下簡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都必須按國家和省、市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失業后,依照《條例》、《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住所地不在城鎮,但已按公司法的規定規范運作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參加失業保險,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無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可本著自愿的原則參加失業保險,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后,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