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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 (已廢止)
第五條
2004-01-01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 天津 廢止日期:2012-03-05 廢止說明:發新文件:廢止文件 2012-02-03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 50 號 天津 |
內容: | 本市建立工傷保險基金, 實行全市統籌。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滯納金; (四)社會捐贈; (五)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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