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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根據《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放行被扣留的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貨物后,知識產權權利人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向海關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復印件的,海關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處理收發貨人提交的擔保金;知識產權權利人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復印件的,海關應當退還收發貨人提交的擔保金。對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提供的擔保,收發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海關未收到人民法院對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供的擔保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協助執行通知的,應當自處理收發貨人提交的擔保金之日起20個工作日后,向知識產權權利人退還擔保金或者解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的,海關應當協助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