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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1日后從本市國家機關、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流出的工作人員(不含勞動合同制職工)和復員、退伍、轉業軍人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在1997年6月30日以前的正式工作年限或者軍齡視同繳費年限,繳費指數統一按“一”記載。1997年7月1日至復員、退伍、轉業時軍人的個人賬戶按相應年份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十一記入。1997年7月1日至流出時的國家機關、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賬戶,按相應年份的本市上年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十一記入。 1997年7月1日后從外地國家機關、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調入本市的工作人員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照前款規定確定繳費年限、計算繳費指數和補繳個人賬戶資金及相應利息,補繳費用由個人和接收單位協商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