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石嘴山市住房公積金歸集和提取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第三章 繳存
2007-09-04 石嘴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寧夏石嘴山市 |
內(nèi)容: |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破產(chǎn)或者解散的,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本息,比照所欠職工工資優(yōu)先予以償還。單位緩繳住房公積金后未補繳的緩繳部分及降低繳存比例后未補繳部分,應視為欠繳的職工住房公積金。 |
網(wǎng)友熱評:(已有0 條評論)
查看所有 0 條評論 >>>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