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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女職工計劃內生育或者終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時間內,按日享受生育津貼: (一)妊娠28周以上生產或引產的,產假為90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90天。女職工生育符合以上多項增加產假條件的,增加的產假天數累加計算,最高不超過180天。 (二)妊娠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產、引產的,產假為42天。 (三)妊娠8周以上12周以下流產的,產假為30天;妊娠8周以下流產的,產假為15天。 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日標準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工資數額除以30計算,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國家機關、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有經常性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女職工生育、終止妊娠,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所在用人單位發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