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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四)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五)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不滿10年的,領取18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24個月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費繳費時間按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分別累計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