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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居民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的由個人支付;起付標準以上的,由醫保基金和參保居民按比例分擔。 (一)住院起付標準確定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一級醫療機構200元,二級醫療機構400元,三級醫療機構800元。 低保對象在惠民醫院住院起付標準為100元。 無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在惠民醫院住院,不設起付標準。 一個保險年度內,參保居民兩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標準減半。 (二)在起付標準以上的住院醫療費用,醫保基金的支付比例分別為: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一級醫療機構和惠民醫院住院的,醫保基金支付60%;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醫保基金支付50%;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醫保基金支付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