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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因他人的侵權行為導致工傷的,一般應先向侵權人請求民事侵權賠償;如其就民事侵權已實際獲得相應賠償,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機構在工傷待遇總額內補足工傷待遇。如因侵權人逃逸等原因,勞動者無法向侵權人主張賠償的,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機構依法先行支付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傷殘津貼、工傷醫療費、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工傷保險待遇;其向侵權人主張后實際獲得民事侵權賠償的,可在工傷保險待遇范圍內按總額補差的辦法結算;其向侵權人主張后仍不能實際獲得民事侵權賠償的,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機構應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機構支付相關費用后,可以向民事侵權人進行追償,人民法院可視情追加勞動者為當事人。 在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機構向勞動者已經支付全部或部分工傷保險待遇后,勞動者又向侵權人提起民事侵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追加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機構為當事人,使其依法行使對侵權人的全部或部分追償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