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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和職工: (一)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二)各類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三)使用事業編制人員、勞動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員的國家機關及其該類員; (四)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六)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七)使用無軍籍職工的駐鄭部隊機關、事業單位及其無軍籍職工; (八)外地駐鄭機構及其未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 (九)境外企業駐鄭代表機構及其中方員工; (十)使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單位及其農民合同制工人; (十一)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