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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的被保險人,出現下列情形的,按如下辦法處理: 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期滿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在服刑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喪葬費和撫恤金。 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監外執行和假釋期間的,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被撤銷假釋繼續服刑的,從撤銷之月起停止發放基本養老金;假釋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執行完畢的,繼續按判刑前的標準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下一年度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者羈押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者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