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五七工”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相關問題,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按照《關于做好原“五七工”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核實工作的通知》(內人社辦發[2010]419號)填報《到達退休年齡的“五七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申請登記表》的“五七工”,可不再填寫《登記表》,但應由本人補充說明“享受其他待遇情況”欄目相關內容。 (二)“五七工”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從2012年開始執行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政策。 (三)外省駐自治區的中直企業管理的“五七工”,已經參加了外省(市)養老保險的,不再納入自治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四)享受當地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應當終止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各盟市要處理好制度銜接問題。 (五)自治區建立統一的享受遺屬待遇人員數據庫,在全區統一的養老保險信息系統上線后,對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時瞞報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人員進行清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