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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標準分以下三種情況:一是對已經關閉破產的國有、集體困難企業退休退養人員和尚未列入關閉破產計劃的國有、集體困難企業退休人員,統一以上年度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4%費率逐年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共繳納10年;二是對列入關閉破產計劃的國有、集體困難企業退休退養人員,以上年度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6%費率在企業關閉破產時一次性繳足10年;三是對尚未列入關閉破產計劃的國有、集體困難企業在職職工,以上年度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4%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但須逐年申報確認,經審核不再屬于困難企業的,其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統籌地區規定標準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