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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條件的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可以申請聯營: (一)根據香港、澳門有關法規登記設立; (二)在香港、澳門擁有或者租用業務場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滿3年; (三)獨資經營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必須為香港、澳門注冊執業律師; (四)主要業務范圍應為在香港、澳門提供本地法律服務; (五)律師事務所及其獨資經營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均須繳納香港利得稅、澳門所得補充稅或者職業稅; (六)已獲準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且代表機構在申請聯營前兩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申請聯營時代表機構設立未滿兩年的,自代表機構設立之日起未受過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