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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為5%至15%。 (一) 由于市、縣區經濟發展狀況不同,機關、事業全供給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實行一縣、區一策,在規定的5%至10%繳存比例內一年一定。繳存比例發生變動的,應由管理中心根據市、縣區政府的意見,提出申請報玉溪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批決定。繳存比例一經確定,各單位不能擅自改變; (二) 部分供給單位的繳存比例最高不得高于12%,企業和非財政供給單位繳存比例最高不得高于15%,超過當地機關、事業全供給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應按上級有關規定及管理中心的審批程序審批。繳存比例高出12%以上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 隨著玉溪經濟的發展可適當提高繳存比例,繳存比例的提高應由玉溪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定,報經玉溪市人民政府審核后,由省建設廳批準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