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本辦法施行后,參保人員退休時,其累計中斷繳費時間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規定適當提高其退休后的醫療費個人承擔比例: (一)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含補繳年限,下同)為20年,累計中斷繳費時間1年以上(含1年,下同)3年以下的,其個人承擔的醫療費在規定比例的基礎上增加20個百分點;累計中斷繳費時間3年以上(含3年,下同)的,其個人承擔的醫療費在規定比例的基礎上增加30個百分點。(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為20年以上至25年,累計中斷繳費時間1年以上3年以下的,其個人承擔的醫療費在規定比例的基礎上增加15個百分點;累計中斷繳費時間3年以上的,其個人承擔的醫療費在規定比例的基礎上增加25個百分點。(三)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為25年以上至30年,累計中斷繳費時間1年以上3年以下的,其個人承擔的醫療費在規定比例的基礎上增加10個百分點;累計中斷繳費時間3年以上的,其個人承擔的醫療費在規定比例的基礎上增加20個百分點。(四)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為30年以上,累計中斷繳費時間1年以上3年以下的,其個人承擔的醫療費在規定比例的基礎上增加5個百分點;累計中斷繳費時間3年以上的,其個人承擔的醫療費在規定比例的基礎上增加15個百分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