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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況考核等次的確定: (一)考核年度內病、事假累計六個月(含6個月)以上的人員,以及非組織派遣,但經單位同意,個人外出學習或參加培訓時間超過半年的,不參加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 (二)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在試用期(見習期)內參加考核,不確定等次,只寫評語,作為轉正和確定工資的依據。 (三)考核年度內新招聘的在職人員,由聘用單位在征求應聘人員原工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確定考核等次。 (四)經組織批準派出學習、培訓或借調至其他單位工作的,由學習、培訓或借調單位出示評語,原單位進行考核,確定等次。 (五)掛職鍛煉人員,在掛職期間由掛職單位進行考核并確定考核等次。在掛職單位工作不足半年的,掛職鍛煉結束的當年,由掛職單位出示評語,派出單位進行考核,確定等次。 (六)考核年度內接收的軍隊轉業干部及退伍軍人,其轉業、退伍前的情況,可參閱部隊的鑒定,一般當年應確定為合格以上等次。 (七)接受立案審查尚未結案,或正處在停職檢查期間的人員,待組織作出正式結論后再確定考核等次。 |